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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丁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丁祥,陈龙桢,郭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317号申请执行人陈丁祥,居民。被执行人陈龙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燕霞,居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丁祥与被执行人陈龙桢、郭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为系列案之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陈龙桢、郭燕霞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26幢2601号的房产已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本院另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龙新执行字第11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龙桢拆迁安置房及可获得的房屋补偿费,但因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暂未能处理。另外,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2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