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非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峰、张丽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峰,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罗峰,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丽英(罗峰之妻),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峰、张丽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峰、张丽英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