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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屠红燕与欧海燕、欧记荣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红燕,欧海燕,欧记荣,陈哲,欧记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屠红燕。委托代理人孙家麟。被告欧海燕。被告欧记荣。被告陈哲。第三人欧记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红燕诉被告欧海燕、欧记荣、陈哲、第三人欧记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屠红燕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屠红燕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屠红燕负担。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印旭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