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74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锐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锐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四初字第374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雪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雄。委托代理人:王恩慈。被告胡锐身,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锐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全部欠费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锐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胡锐身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