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法民督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荣,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法民督字第21号申请人李春荣,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人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水东江镇南塘村公羊组。法定代表人申智慧,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春荣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1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春荣人民币12100.00元。本案诉讼费34.17元,由被申请人邵东县鑫源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军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伯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