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何海清与李亚汉离婚纠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女,化州市人。被告李某某,男,化州市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2月19日在化州市同庆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粤化同结字第0304号,2001年8月7日生育女儿李诗慧。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和债务。婚后夫妻在外打工,长期不在一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且双方现已分居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特向法院起诉,一、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0年12年19日在化州市同庆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粤化同结字第0304号,2001年8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婚后原、被外出打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聚少离多,双方缺乏沟通、缺乏信任。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信任,是可以建立一个幸福家庭的,夫妻感情也可以进一步加深。经审查,原、被告夫妻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的和好因素尚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未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原告请求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