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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南京正方园钙业有限公司,吴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孙刚。被执行人南京正方园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伟平。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南京正方园钙业有限公司、吴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民南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刚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拍卖南京正方园钙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民南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