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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