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肖某某,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