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何某华与陈某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华,陈某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何某华。被告陈某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华与被告陈某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某妹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华负担。审 判 长 于葆龄人民陪审员 符 旭人民陪审员 陈川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