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西平与朱霞云、姚矿联、顾卫彬、刘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平,朱霞云,姚矿联,顾卫彬,刘晶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77号原告:杨西平(曾用名杨锡平),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南市橡胶管带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霞云,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淮南市公路局退休职工。被告:姚矿联,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顾卫彬,男,50岁,汉族,淮南袜厂退休工人。被告:刘晶晶,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国信证券公司职工。原告杨西平诉被告朱霞云、姚矿联、顾卫彬、刘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毓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广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