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丽商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戴存章与胡永东、应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戴存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商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东。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彪。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巧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燕。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永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存章。上诉人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为与被上诉人戴存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上诉人胡永东、应敏、王福彪、王巧荷、王斌、徐海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陈俊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