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某诉称:董某某和朱某某于2003年上半年在外务工相识,系自由恋爱。2005年12月19日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14日生育一女董甲。朱某某脾气暴躁,较难与人相处。婚后朱某某经常与董某某及董某某父母发生争吵。朱某某在家中生活时几乎不操持家务,经常打麻将。朱某某在外打工也非常懒散,未拿钱贴补家用,还从家中拿钱出去赌博。2010年朱某某外出打工后再未回家,连女儿生病住院朱某某也不回家。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董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1、与朱某某离婚;2、董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董甲。董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董某某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份,证明董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户口簿(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本,证明董某某、朱某某及婚生女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3、结婚证2本,证明董某某和朱某某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4、泾县云岭镇中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董某某、朱某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村委会曾多次调解双方纠纷。2010年正月,朱某某外出后一直未归,双方一直分居至今。5、在泾县档案馆调取的董某某、朱某某登记结婚材料1份,证明董某某、朱某某登记结婚的相关情况。6、证人董某甲的证言:其与董某某住在一个村民组。董某某、朱某某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听到双方吵架。朱某某出去三、四年了,没有回来过。董某某、朱某某生了一个女儿,跟董某某及董某某父母一起生活。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与董某某系邻居。董某某、朱某某婚后感情不太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证人有四年左右没有看到过朱某某了。董某某、朱某某生了一个女儿,平时由董某某及董某某父母照顾。朱某某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经庭审举证,董某某所提供的证据1、2、3、4、5、6、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相关事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董某某和朱某某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12月19日,双方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董甲,现在泾县云岭镇中村希望小学读三年级,跟随董某某及董某某父母一起生活。董某某、朱某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2月,朱某某外出打工不归,一直与董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7日,董某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董某某和朱某某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二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董某某起诉要求与朱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董某某诉称“朱某某脾气暴躁、赌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婚生女董甲一直跟随董某某生活,董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董甲,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因为现在找不到朱某某,所以不要求朱某某承担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董甲由董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友葆审 判 员 张英莲人民陪审员 朱艳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琴备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由本院另行出具《证明书》证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