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谭志尧与符暑秋、李毓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尧,符署秋,李毓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尧,男,1954年11年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符署秋,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李毓秀,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符署秋、李毓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署秋、李毓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符署秋、李毓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1月23日,以(2013)岳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衡汽集团南岳分公司内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符署秋、李毓秀所有的座落在南岳区南岳镇长衡路26号、189幢现衡汽集团南岳分公司内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伟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