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非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光圣、张春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光圣,张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非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德化县桂阳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光圣,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春玉,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7月12作出(2013)德执审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尚欠的社会抚养费40915元及滞纳金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光圣、张春玉未能交纳社会抚养费。经查,被执行人李光圣、张春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清源审判员 童宝捷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凡速录员 尤珮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