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仓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熊赐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钟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XX,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王祥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