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丁×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孙×,彭×,谌×,丁×,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男,54岁(196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孙×,男,56岁(1958年4月10日出生);2012年7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彭×,男,56岁(1958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谌×,男,65岁(1948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丁×,女,50岁(1964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女,68岁(1946年4月21日出生);2013年1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伙同汪×、彭×、谌×、丁×、吴×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大北照相馆门前,为达个人目的,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并高声呼喊,致大量群众围观,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汪×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孙×、彭×、谌×、丁×、吴×于次日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汪×辩称其没有服农药,其余被告人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伙同汪×、彭×、谌×、丁×、吴×等人为达个人目的,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大北照相馆门前起哄闹事,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并高声呼喊,致大量群众围观,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汪×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孙×、彭×、谌×、丁×、吴×于次日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报告,证明被告人汪×、孙×等六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及民警在被告人随身物品中查获纸制条幅5张、高效氯氰菊酯农药瓶1个、火车票3张。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在案扣押涉案白色纸制条幅5张,高效氯氰菊酯1瓶,火车票3张。3、视听资料及观看录像说明,证明案发经过。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液体及残留物检验报告,证明在被告人孙×携带的农药瓶液体中检出氯氰菊酯。5、北京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孙×、彭×、谌×、丁×确系氯氰菊酯中毒。6、证人许×、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汪×、丁×、孙×、谌×、吴×、彭×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大北照相馆门前集体服用名为高效氯氰菊酯的农药,造成游客围观。其辨认出汪×、丁×、孙×、谌×、吴×、彭×。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汪×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孙×、谌×、彭×、丁×、吴×分别辨认出其余五名被告人。8、被告人汪×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初,孙×曾给其打过电话,让其5月1日来到北京一起喝农药。2014年4月28日晚其与妻子丁×一同来到北京。农药是孙×在吕村分给其他人的。横幅是A4纸由其他人提供,由其代写内容。2014年5月1日上午8时许六人出发经永定门转车来到前门。14时许,在前门1个照相馆门前,其他5人喝了农药,其因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所以没有喝。其目的是在5.1国际劳动节在前门引起关注。9、被告人孙×的供述,证明在2014年四月中旬,六人在湖北省武汉市信访局上访时,商量好5.1劳动节来北京前门喝农药。其于2014年4月30日乘坐长途汽车来到北京,住在吕村。农药是其在武汉市1个农贸市场买的,横幅是汪×代写的。2014年5月1日上午7时,六人从吕村乘坐485路公交车到永定门,后乘坐20路公共汽车到了前门,14时许在前门大街喝了农药,并拿出白状纸喊冤。其中汪×没有喝农药。其喝的农药大约1瓶盖,且放进一些水稀释农药,后被警察送到医院。其目的是在5.1国际劳动节在前门制造影响,对政府施压。10、被告人彭×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29日其一人来到北京,来京前和孙×说好与其他上访人一起住在吕村。六人集体合议去前门喝农药,农药是由孙×和谌×携带并分给其他人的。孙×提议写横幅,汪×写的横幅。2014年5月1日上午从吕村出发,乘坐485路公交车到永定门,转20路公交车到前门,14时许到大栅栏商业街集体喝农药,由孙×先喝,汪×自称身体不好没有喝农药。其目的是在5.1劳动节在前门引起关注。11、被告人谌×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来到北京,与其他上访人一起住在吕村。其在来京之前买好农药。2014年5月1日上午8点,在吕村写好横幅,一部分由汪×代写,然后就去了前门,14时许在前门喝下农药,后被警察送到医院。其目的是在5.1国际劳动节在前门引起关注。12、被告人丁×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28日其与丈夫汪×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吕村找到吴×并遇到彭×、谌×、孙×,六人一同合议去前门喝农药。5月1日六人乘坐485路公共汽车在永定门下车,后乘坐20路公共汽车到前门下车,14时许在前门大街每人喝了一口农药,并将纸制横幅拿在身前,后其被警察送进医院。其目的是于5.1国际劳动节在前门引起关注。13、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20日其一人来的北京,住在吕村。在吕村由孙×分给其农药,孙×提议去大栅栏喝农药,其他人都同意了。2014年5月1日上午其在永定门一复印店买的白纸,找人代写了横幅,再去的前门。14时许在前门喝的农药。其目的是于5.1国际劳动节在前门引起关注。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孙×、吴×的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六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六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汪×、孙×、彭×、谌×、丁×、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三、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四、被告人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五、被告人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六、被告人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又明代理审判员 孙加奇人民陪审员 臧 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