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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水来、刘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徐水来,刘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莉,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水来,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我县。被告刘婷,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我县。本院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水来、刘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水来、刘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水来、刘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