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3000号原告:王丽梅,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号431,身份证号:2101051962********。委托代理人:时学丹、王宇平,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乐,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萍,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梅诉被告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梅与被告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事宜,原告曾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于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