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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5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俊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538号原告吴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康碧信、康志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俊与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吴俊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