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诉徐洪举、王红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徐洪举,王红珍,郑洪彬,边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地址:故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宁,行长。被告:徐洪举,住故城县。被告:王红珍,住址同上。系徐洪举之妻。被告:郑洪彬,住故城县。被告:边玉明,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被告徐洪举、王红珍、郑洪彬、边玉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共计3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