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长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298-1号房6���请执行人李长龙,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龙华苗圃业主,住吉林省九台市波泥河镇金家村*组。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与滨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聂晓光,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龙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