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5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359号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甘蔗岭天马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5736640-X。法定代表人范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昌辉,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