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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许波与陈怡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许波,陈怡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叶许波,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陈怡铃,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叶许波与被执行人陈怡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周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怡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怡铃所有的周宁县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怡铃所有的周宁县房产(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珠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