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周商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金菊丽与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丽,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260号原告金菊丽,系无锡市水晶心副食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戴建慧,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65号。原告金菊丽诉被告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菊丽以无锡市水晶心副食品商行长期向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各种饮料、饼干等副食品,由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款凭证上盖章确认结欠无锡市水晶心副食品商行货款67323元,后经金菊丽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7323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经查,原告金菊丽起诉的被告是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亦未与原告金菊丽发生业务往来。因此,被告江阴市邵氏怡庭投资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金菊丽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菊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满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缪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