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许继均与开县戴斯商务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均,开县戴斯商务娱乐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许继均,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县戴斯商务娱乐会所,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帅乡路458号申佳滨湖明珠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均与被告开县戴斯商务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继均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继均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曼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