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召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纪卫,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辩护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万付,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被告人邰海建,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辩护人王新田,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及陈纪卫的辩护人毛俊文、邰海建的辩护人王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相约外出盗窃,由邰海建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着陈纪卫、李万付往南召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行至南召县马市坪乡白果树村,邰海建停车在路边等候,陈纪卫、李万付将该村村民杨某某停放在李某某家厢房后边车棚里的豫R102**黄灰色五菱荣光汽车盗出。案发后,该被盗汽车追回后,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41600元整。现该车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销售发票;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均系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纪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万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被告人邰海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纪卫、李万付、邰海建的刑期均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郝 磊审判员 王志钦审判员 席 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蒙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