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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冯海军、张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冯海军,张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75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负责人:赵洺申,主任。被告冯海军,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张连英,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被告冯海军、张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