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冯海军、张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冯海军,张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75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负责人:赵洺申,主任。被告冯海军,成年人,住德惠市。被告张连英,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信用社与被告冯海军、张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