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颜文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文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文平,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衡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胡顺明,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文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文平及其辩护人胡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颜文平驾驶粤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一环路米龙小学路段时,由于颜文平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车辆先后与行人张某2、张某1、陈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张某2当场死亡,张某1、陈某受伤。肇事后,颜驾车逃逸,后于当天返回现场自首。经鉴定,张某2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1左胫骨平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文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文平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颜文平驾驶粤A×××××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太和镇一环路米龙小学路段时,由于颜文平忽视行车安全,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驾驶车辆先后与行人张某2、张某1、陈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张某2当场死亡,张某1、陈某受伤。肇事后,颜驾车逃逸,后于当天返回现场自首。经鉴定,张某2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1左胫骨平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颜文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文平家属协助其赔偿了死者张某2亲属共计二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陈某的陈述,证人揭志卫、李某的证言,交警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血液通知书,陈某、张某1的病历单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经过情况、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车速分析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交(白一)法检(2014)021、035法医鉴定意见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有关死者和被告人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颜文平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文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文平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文平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文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