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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威旺与被执行人羊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旺,羊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杨威旺,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小娟,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羊小根,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威旺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0380.2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羊小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羊小根及家庭共有财产收入(存款)42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