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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煤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学俭、付花娥等与张维梅、张全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俭,付花娥,张维梅,张全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煤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张学俭。原告付花娥。被告张维梅。被告张全明。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学俭、付花娥与被告张维梅、张全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学俭、付花娥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学俭、付花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