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仪刑初字第03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油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山镇沙洲村佘云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骑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魏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魏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杜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陈某、杜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圆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