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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杨先盘、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杨先盘,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李海云。委托代理人:姚正洪。委托代理人:洪莎莎。被告:杨先盘。被告: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海云与被告杨先盘、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超独任审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已注销。本院认为,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已注销,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而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尚不明确,故本案适格被告不明,本院不应受理本案,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待被告明确后,原告李海云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