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254号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干锦。委托代理人王剑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邦嵩。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2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故本院对原告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陶郑忠代理审判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陆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