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小绕与吴国华、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绕,吴国华,张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小绕。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华。被告张素平。原告王小绕与被告吴国华、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绕的委托代理人李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华、张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绕诉称,2013年4月27日、2014年3月8日、2014年4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现金59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认为借款应当如期足额偿还,拖欠不还系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借款本息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国华、张素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吴国华向原告王小绕借款5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借王小绕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以石湖乡驻地房产作抵押要钱提前2-3月通知。吴国华2014.3.8。”2014年4月1日,被告吴国华向原告王小绕借款4200元,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欠王小绕现金肆仟贰佰吴国华2014.4.1。”2014年4月27日,被告吴国华向原告王小绕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欠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王小绕现金伍仟元(5000.00元)吴国华2014.4.27。”另查明,吴国华、张素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据原件、户籍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吴国华、张素平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吴国华向原告共计借款59200元并出具相应的借据,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应支付债权人催要之后逾期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国华、张素平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张素平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华��张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小绕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795元,由被告吴国华、张素平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HYPERLINK”javascript:SLC(5097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