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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荣申请执行犹明超、犹明静、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犹明超,犹明静,杜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男。被执行人犹明超,男。被执行人犹明静,男。被执行人杜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笫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犹明静、杜蓉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晓霞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劲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增全(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