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维坊与杨自伟、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176号原告李维坊,男,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伟,女,1995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勇,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坊与被告杨自伟、张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邬晓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