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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谢全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谢全华。被执行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朱夫志,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全华与被执行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王振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克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