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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凯与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