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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柳祖海、申超鹏申请确��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祖海,申超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神农架民调确字第00083号申请人柳祖海。申请人申超鹏。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柳祖海、申超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祖海、申超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于2014年10月4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超鹏的车辆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申请人柳祖海承担。申请人柳祖海的车辆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柳祖海与申请人申超鹏签订的《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损害赔偿调解内容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