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理道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理道,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邹理道,男。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隋利,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705元(含劳动报酬76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本案再无其他主张。被执行人丹东市隆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