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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林李灿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李灿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623号罪犯林李灿,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李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林李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李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李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李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