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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奇明、谭艳红与陈苟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奇明,谭艳红,陈苟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明,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陈金喜,茶陵县高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艳红,女,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陈奇明之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珍风,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系陈奇明之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苟仔,男,193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奇明、谭艳红因与被上诉人陈苟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19日,本院以“因被上诉人陈苟仔于2010年8月10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0月8日,上诉人陈奇明、谭艳红以“已与被上诉人陈苟仔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奇明、谭艳红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奇明、谭艳红撤回本案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上诉人陈奇明、谭艳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红艳审判员  曹 阳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