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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盛文雄与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文雄,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3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文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北门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根,董事长。上诉人盛文雄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文雄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文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文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