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盛文雄与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文雄,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3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文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北门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根,董事长。上诉人盛文雄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文雄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文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文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