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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品洲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深圳市品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洲。委托代理人邹立洪。被告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自伟。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品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品洲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