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军(抢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七刑执字第214号罪犯王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尖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11日投送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2010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七中法减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王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报请本院对罪犯王军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25日因打架关押禁闭10天扣有效奖分25分,2013年3月27日因打架关押禁闭15天扣有效奖分30分。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94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36分。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五千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考评记分簿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