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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诉马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马凤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住所地:凤城市沙里寨镇沙里寨路54号。负责人:李青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泽,男。被告:马凤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诉被告马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里寨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郭颖华审 判 员  赵桂泉人民陪审员  王德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