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赵生碧与剑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碧,剑阁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赵生碧,女,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友于村五组。被执行人:剑阁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仕藩系该院院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生碧申请执行剑阁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人民医院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剑阁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立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