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少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357号罪犯陈少辉,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1500元;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六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