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毛翔与张学琼、张鸣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翔,张学琼,张鸣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毛翔。委托代理人周鹏飞,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琼,现下落不明。被告张鸣裕,现下落不明。原告毛翔与被告张学琼、张鸣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艳丽、代理审判员顾玫、人民陪审员胡静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翔的委托代理人周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学琼、张鸣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翔诉称,张学琼与张鸣裕系夫妻。2013年8月17日,张学琼向其借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1份,承诺于同年9月8日还款,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张学琼一直未还款,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张学琼与张鸣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毛翔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张学琼、张鸣裕归还借款20000元;2、张学琼、张鸣裕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000元;3、张学琼、张鸣裕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学琼、张鸣裕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学琼与张鸣裕系夫妻。2013年8月17日,张学琼向毛翔出具借条1份,言明“本人张学琼(××)因开店周转向毛翔(××)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定于2013年9月8日归还,如有逾期,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壹千元整(1000)特立此据。”借条出具的同日,毛翔交付张学琼现金20000元。借款后张学琼未按约还款,毛翔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毛翔提供的张学琼与张鸣裕结婚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档案资料1份、借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学琼向毛翔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因该20000元债务发生在张学琼与张鸣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鸣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属于张学琼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鸣裕对张学琼的上述借款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故本院对于毛翔要求张鸣裕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系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学琼、张鸣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毛翔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已由毛翔预交),由张学琼、张鸣裕负担。(毛翔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100元由张学琼、张鸣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学琼、张鸣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毛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世昂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