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叶始托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始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28号罪犯叶始托,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佛三法少刑���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始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叶始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始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始托全部履行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是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始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